项目简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该次政策调整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申报好处


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政策规定的研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比例扣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1、针对高新技术企业

(1)因为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新规定涉及到的标准和条件与高新认定中研发费用的归集有着极大的相似性,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具有天然的优势。

(2)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节税;利于企业持续归集研发费用。

(3)利于高新技术企业顺利通过复审。

2、针对非高新技术企业若企业本身不符合高新企业的有关条件,但研发支出比例较高,通过加计扣除进行税务筹划非常必要。 



申报条件


1、适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的缴税方式必须是查账征收

2、新政策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确定研发活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服务内容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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